如何确定公司在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身份
公司在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身份是公司对其业务管理和控制的地点决定。如果其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该公司则属驻居新加坡。根据新加坡与缔约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居民公司的海外收入则可能通过该协议享有免税或低税率的预扣税权力。
如何确定新加坡公司的收入来源
- 以下几点可以作为指南来确定某笔收入的来源:
- 确定产生相关盈利的营运,并确定这些营运发生的地点;
- 确定买卖合约生效的地点(从贸易商品赚取盈利的地点),例如,协商、签订和执行合约;
- 对于以赚取佣金为业务的公司,需确定旗下代理在哪里进行工作。如果这些活动在新加坡进行,则收入将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 对于已确定来自外国的收入,接下来应确定该收入是否于新加坡收取。如来自新加坡以外地区的收入,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取:
- 以现金、支票、利息、电子转账等形式汇入、发送或带入新加坡;
- 用于清偿任何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商业债务;
- 用于购买任何带入新加坡的流动资产(例如,与您生意相关的设备或原材料)。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许会担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设施而被征税。
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会向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在新加坡的实体征税。
因此,非居民个人,或不在新加坡营运的外国公司,可以把他们的海外收入带到新加坡而无需被征税。
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新加坡与另一国家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目的,是免除对一个国家的纳税居民在另一个国家所获得收入的双重征税。
协议也明确表明新加坡与缔约国之间对来自两国之间的跨国境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同收入类型的征税权利。
协议也提出了对某些类型收入减免税款的规定。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免税优惠条件和方法
-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税:
- 来自海外的股息;
- 海外分行的盈利;
- 来自海外的服务收入。
- 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双重征税减免。
- 公司驻居在新加坡;
-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条款,公司在外国的相同收入的税款已予以支付或者归入应支付款额;
- 此收入必须已汇入或者将会汇入新加坡并且应在新加坡征税。
- 纳税居民要获得免税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 当在新加坡收到该笔来自海外的收入时,产生该笔收入的海外国家的年度税率 至少15%;
- 该笔收入在海外已经被征税;
- 该局认为免税将对该纳税居民有利。
- 免税申请资料:
- 收入和数额;
- 该笔收入来源;
- 已在获得该笔收入的外国辖区内纳税。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类型
- 单边税务抵免(UTC)——若收入是从一个与新加坡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国家汇出;
- 双重征税减免(DTR)——若收入是从一个与新加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协定的国家汇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好处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何时以及如何在进行创收活动或付款的国家实施税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辖权。
个人或公司申请减免海外缴税,并通过授权缔约国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来防止国际逃税的同时,也明确界定了每个国家的征税权。
只有居民才能从DTA的申请中获益,新加坡所得税法第2章规定居民的定义如下:
- 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
- 包括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个人。
公司或团体– 指公司或团体的管理和控制地在新加坡境内,该公司即为新加坡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