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法案》是新加坡的主要劳工法令,规定了雇佣的基本条款与条件,以及雇主与雇员在雇佣合约中的权利与责任。
该法案适用于所有在雇佣合约下的本地及外籍雇员(家政人员、海员和法定董事会雇员或公务员除外)。
新加坡人力部(”MOM”)在平衡新加坡的人力需求方面扮演着促进和监管的角色。新加坡人力部的使命是为新加坡公民开发高效率的劳动力和渐进的工作场所,从而使新加坡人获得更好的工作以及退休生活保障。工会、雇主和新加坡政府采用了一种独特的三方合作方式以促进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并以非对抗性和客观的方式为各方带来双赢的结果。三方合作伙伴包括新加坡人力部,全国职工总会(“职总”)与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SNEF”)。三方在2006年成立了“劳资政公平与良好雇佣联盟“(“TAFEP”),以促进采用公平,负责和渐进的雇佣实践模式。
关于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雇佣公司全称;• 员工全名;• 员工工作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雇佣起始日期;• 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需有雇佣期限和结束日期;• 工作时间,例如:每天工作的具体时间、一周的工作天数、午餐时间、休息等;• 工资支付期;• 基本工资金额;• 固定津贴(如有);• 固定扣款(如有);• 加班费(如有)• 其他与薪酬有关项目:如奖金等• 休假权利:如年假、门诊病假、住院假等;• 其他福利:如补充医疗保险、医药福利、牙医福利等;• 试用期;• 离职或合同解除的通知期;• 工作场所(如有)。
关于试用期
新加坡没有明确规定的试用期,实操中试用期通常为 3-6 个月。工作满 3 个月后无论员工是否仍在试用期,都可以开始享受带薪年假。
签署雇佣合约之后
如果没有经过您的同意,雇主不能更改雇佣条款和条件。如果不同意这些更改,您应和雇主讨论,并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 在发出适当的通知期后,终止雇佣关系。
雇佣合约与服务合约的区别
雇佣合约是指一方同意雇佣另一方作为雇员;另一方同意成为其雇员,并为雇主服务而达成的协议。雇主必须为雇员缴付公积金,并提供相关的法定福利,如年假和病假等。服务合约是指一方接受委托,担任独立承包人士而达成的协议,例如:自雇人士或供应商接受委托,为公司完成一项工作或项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安排下,两方不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受《雇佣法令》保障。没有单一的决定性试验可以区分雇佣合约与服务合约。
确定雇佣合约要考虑的因素
控制
- 谁可决定招聘和解雇雇员?
- 谁支付该雇员的薪金?薪金的支付方式?
- 谁确定生产流程、时间和生产方法?
- 谁负责提供工作?
- 控制和监督雇员工作的程度如何?
工作因素的拥有权
- 谁提供工具和设备?
- 谁提供工作场所和材料?
经济考虑因素
- 该人是为他自己或雇主进行业务
- 该人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盈利,或者他是否对任何的损失风险负责
- 如何计算该人的收入及所获得的收益
- 该人是否有权给工作“定价”或估价